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建议是什么
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建议是什么?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建议有哪些?下面股票知识网为您介绍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建议。
第一,创业板公司上市,离不开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负有督导责任,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保荐公司存在问题的保荐机构的处理只有三种,一是通报批评,二是公开谴责,三是报证监会查处(第十七章)。我认为这些处罚措施太轻,与保荐公司上市后获取的巨大利润相比,保荐机构的违规成本太低。比如,上市材料或者经营情况有虚假成分,就应该吊销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由此给中小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也应由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共同承担。保荐机构如果利益巨大而缺乏相应违规惩罚措施,很难期望保荐机构能够避免利益驱动而选择那些真正好的公司来作推荐。
第二,《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发行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能小于25%(第五章第一节),我认为这个比例过低。流通比例过低的弊端最好不要继续在创业板遗留。但如果扩大发行流通比例,又容易造成创业板公司总股本过大。要解决这个矛盾,笔者建议创业板公司上市适宜采取存量发行,而不是现在实行的增量发行。存量发行相比增量发行更能提升创业板的价值,毕竟每个公司的总股本不变,整体业绩就不会被稀释。当然,即便是存量发行,发行流通比例也应该接近或者超过50%,否则,在外流通的小部分股票将决定不流通的多数股份价格的问题还会出现。
第三,原本期待创业板上市公司不会出现和主板一样的“壳资源”重组事件,但读完《征求意见稿》后发现,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同样存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并且同样存在着公司披露完上一年年度报告后可以提请恢复上市(第十四章第二节),这就意味着创业板公司在停牌后可以忙活重组,让业绩改变,再讲述乌鸦变凤凰的故事。由于创业板风险相对高,笔者建议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一旦出现符合暂停上市的情况,就直接启动终止上市程序,这样才能避免给创业板上市公司过多的时间去忙重组,也才能促进上市公司专心经营搞好业绩和投资者回报。
第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与信息泄露管理存在操作空间,给利用利息不对称者提供了炒作机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要发布临时报告的几种情况,其中包括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要发布临时报告(第七章),那么,在有关信息没有被泄露前能否停牌?如果等证券市场已经有巨大反应了,那时才发布公告说有重大事件,这其实已经构成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伤害,也为炒作者提供了空间。
第五,避免上市公司股票大起大落的最好措施就是市场化,在《征求意见稿》中我们看到,对那些被列为风险警示的股票同样实行5%的涨跌限制(第十三章),笔者以为应该改进为不设涨跌限制,并且可以实施T+0交易。因为有涨跌限制,投资者就很难在想买卖的时候成交,必然导致这种公司价格剧烈波动,但真正市场化了之后,才能给那些坐庄炒作者带来难度,这才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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