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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定义

2016-08-10 15:36    股票知识   zhishi.southmoney.com
    

  

  每股收益即EPS,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分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公司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 比率越高, 表明所创造的利润越多。 若公司只有普通股时,净收益是税后净利,股份数是指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如果公司还有优先股,应从税后净利中扣除分派给优先股东的利息。

  每股收益=利润/总股数

  并不是每股盈利越高越好,因为每股有股价

  利润100W,股数100W股 10元/股,总资产1000W

  利润率=100/1000*100%=10%

  每股收益=100W/100W=1元

  利润100W,股数50W股 40元/股,总资产2000W

  利润率=100/2000*100%=5%

  每股收益=100W/50W=2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

  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

  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

  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

  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

  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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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

  ×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

  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

  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

  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

  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

  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

  起计算。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

  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

  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

  益的潜在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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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

  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

  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

  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

  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

  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

  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

  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

  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

  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

  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

  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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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

  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报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

  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

  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

  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

  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

  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

  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

  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收益指标计算公式

  传统的每股收益指标计算公式为:

  每股收益=(本期净利润- 优先股股利)/期末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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